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机制研究及实施规则制订 | ||
品目 | 服务/其他服务 |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行政区域 | 深圳市 | 公告时间 | 2021年02月25日 14:06 |
开标时间 | |||
预算金额 | ¥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李工 | ||
项目联系电话 | 82800088-815 | ||
采购单位 |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
采购单位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张工,0755-83949184 | ||
代理机构名称 | 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李工 82800088-815 |
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受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机制研究及实施规则制订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机制研究及实施规则制订
项目编号:0832-SFCX21FSC025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工
项目联系电话:82800088-815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采购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工,0755-8394918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工 82800088-815
代理机构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金润大厦7层E单元
一、采购项目内容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机制研究及实施规则制订 | 采购类型 | 服务类 | |||||||||||||||||||||||||||||||||||||||||||||||||||||||||||||||||||||||||||||||||||||||||||||||||||||||||
采购人名称 | 海洋规划和资源管理处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财政预算限额(元) | 捌拾万元整(800000元) | |||||||||||||||||||||||||||||||||||||||||||||||||||||||||||||||||||||||||||||||||||||||||||||||||||||||||||
项目背景 |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围填海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属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合格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按照批准围填海时确定的使用功能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并与规划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鉴于我市的围填海项目主体具有较为迫切的换发国有土地证的诉求,同时为进一步落实《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关于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与国有建设用地的转换机制相关规定,明确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换发土地证的要求、程序、规则等内容,实现我市海域资源集约节约、可持续,落实国家建设海洋强国和市委市政府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开展本项目研究,制定围填海形成土地后换发国有土地证的具体办法,全面提升我市海域资源管理水平,推进海洋强市、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建设。 | |||||||||||||||||||||||||||||||||||||||||||||||||||||||||||||||||||||||||||||||||||||||||||||||||||||||||||
投标人资质要求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2.异地企业参与投标的,需在深圳市具有合法登记的分支机构及固定的场所和服务人员; 3.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 4.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违法记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分包转包。 | |||||||||||||||||||||||||||||||||||||||||||||||||||||||||||||||||||||||||||||||||||||||||||||||||||||||||||
货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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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技术要求 | 一、工作范围 根据甲方要求进行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机制研究及《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拟定工作。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通过文献研究方法,梳理国家、省、市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换发国有土地证的政策法规,为项目开展提供法律基础。 2、通过比较分析方法、实地调查、典型案例分析等方法,了解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换发国有土地证管理方面的做法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及做出的制度创新,借鉴其成功经验。 3、在调查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专题研究成果,并撰写《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创新机制研究报告》、草拟《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及起草说明, 4、采用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来自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各派出机构、产业部门、司法部门、等单位代表对拟定《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意见。 5、成果形成后,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程序的要求,进行意见征求、报审等工作。 6、按照采购方项目经费结题工作要求,开展项目结题报审、征求意见、成果验收等工作。 | |||||||||||||||||||||||||||||||||||||||||||||||||||||||||||||||||||||||||||||||||||||||||||||||||||||||||||
商务需求 | 1、项目服务期限 本项目完成期限要求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2、项目进度安排 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推进项目工作;项目组成员应按采购方的要求参加包括项目审查、讨论等全部工作会议。 (1)项目方案设计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 确定本项目研究内容、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前期资料收集梳理、研究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 (2) 调查调研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2个月至第3个月内 收集来自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及各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等对拟定《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意见,了解其他城市在围填海形成的土地换发国有土地证方面的做法以及所面临的问题及做出的制度创新,借鉴其成功经验。 (3) 专题研究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4个月至第5个月内 在调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海域与土地规划管理制度衔接、围填海造地转换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操作途径、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制、地价缴纳规则、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内容的衔接研究等进行研究,形成专题研究成果。 (4)项目成果编制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6个月至第8个月内 根据调查调研及专题研究成果,撰写《深圳市围填海造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转换创新机制研究报告》、草拟《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及起草说明,并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政策拟定的研究讨论、论证、意见征求、修改完善以及报审等工作。 (5)项目成果研讨与论证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9个月至第10个月内 通过座谈会、实地访谈等形式,邀请海洋、土地、法律专家等对《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进行研讨、论证,确保《深圳市围填海造地换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规定》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6)上报结题阶段: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第11个月至第12个月内根据局内相关工作规则,将项目成果报局业务会审查结题。 3、组织实施要求:为确保本次项目工作管理规范、实施有力,中标方应成立项目组,按采购方要求完成研究成果。中标方须配合采购方组织、举办本项目各工作阶段的汇报、审查、调查、研讨、意见征询等工作。 4、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20%的款项;课题初步成果提交,经采购方处室审定合格后支付40%的款项;课题最终成果提交,经采购方业务会议审议验收合格后支付其余40%的款项。 5、验收要求:最终成果验收要求为采购方业务会议审议通过。 6、培训要求:课题成果发布后,中标方应按照采购方要求,开展相关的宣传、培训,使采购方能全面理解本项目研究目标及成果,确保项目成果的准确实施。 7、售后服务要求:自项目服务期限截止之日起3年内,中标方须与采购方保持全面沟通,随时跟进与项目相关的工作,并就项目成果实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咨询、分析和解决建议拟定。 | |||||||||||||||||||||||||||||||||||||||||||||||||||||||||||||||||||||||||||||||||||||||||||||||||||||||||||
评标信息 | 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 平均价格下浮比例: 5% 评标方法说明: 评标方法 价格分计算方法可分两种: 方法一:价格分=[1-(投标报价-最低价)/最低价]×价格权重×100 当价格分<0时,取0。 方法二:价格分= [1-A×│1-投标报价/Z│] ×价格权重×100 Z---即本次招标的最佳报价,即对所有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有效投标报价取算术平均值,并对算术平均值下浮5~15%作为本次招标最佳报价。 A---价格调整系数,当投标报价低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A=0.5;当投标报价高于本次招标最佳报价时,取A=1。 当价格分<0时,取0;方法二仅适用于工程和服务类项目,且通过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且报价不超过预算控制金额的投标供应商数量应不少于7家。当选用此方法不满足上述条件时,方法一应作为备选方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说明: 1.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即公司人员规模)、利润和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 2. 权重为“约*分”的,可以自行设置分值;权重为“ ≤*分”的,不能突破限定分值;模板中注明“*分”的,不得进行修改。 3. 报价合理性:可选项,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分值不得超过5分。 4.现场演示(讲标、答辩):非必选项,绝大多数项目不需要此项。仅个别项目需要进行现场演示,如少数的软件开发项目。 5.诚信情况评分内容是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的,不得修改。 6. 同一项评审打分内容,不得重复出现在不同的打分项里面。 7. 已在打分项作为客观评审的内容,不能再在具体项目需求再做要求。比如打分项中设置项目负责人为副高职称得100%,为中级职称得50分,那么就不能在项目具体需求中,再要求项目负责人为副高职称。 备注:不得设置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即公司人员规模)、利润、纳税额、业绩和奖项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加分条件。(满分为100分) |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8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ccg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