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信息: | |||
| 采购项目名称 | 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 | ||
| 品目 | 货物/专用设备/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其他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
| 采购单位 | 平南县思旺镇人民政府 | ||
| 行政区域 | 平南县 | 公告时间 | 2021年06月02日 17:55 |
| 开标时间 | 2021年05月21日 15:30 | ||
| 预算金额 | ¥45.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项目联系人 | 孔彬蓓 | ||
| 项目联系电话 | 0775-4364841 | ||
| 采购单位 | 平南县思旺镇人民政府 | ||
| 采购单位地址 | 平南县思旺镇镇南街263号 |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黎永日,0775-7786822 | ||
| 代理机构名称 |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地产小区81号 |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孔彬蓓,0775-4364841 | ||
| 附件: | |||
| 附件1 |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质疑答复函.pdf | ||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平南县思旺镇人民政府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
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GXZD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孔彬蓓
项目联系电话:0775-4364841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平南县思旺镇人民政府
采购单位地址:平南县思旺镇镇南街263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黎永日,0775-778682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孔彬蓓,0775-4364841
代理机构地址: 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地产小区81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
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人名称:湖南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 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周达闻
联系电话:15292252396
邮编:411100
我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上午11时00分收到湖南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邮寄纸质文件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内容的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贵公司提出中标结果公告附件《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二次报价所署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16时23分,而同报价文件评委所填时间为要求18时40分前提交,在评标现场实际其余公司二次报价均在18时以后,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二次报价应当不被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所有竞标人二次报价的全过程均在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视频监控录音录像的环境下进行,且有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成交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在谈判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二次报价函。其二次报价经谈判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效并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后转交给我公司记录存档,至于成交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二次报价函的时间落款为2021年5月21日16时23分纯属成交人的笔误。
因此,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二:贵公司经查询爱企查,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闯,成立时间为2017年03月06日,注册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669号,邮箱为740258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聪,成立时间2017年06月16日,注册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369号,邮箱同为740258707@qq.com,两家公司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记录显示,2020年05月28日联系人变更中,由刘闯变更为刘聪[新增]。经查自2019年10月31日以来刘闯一直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至少在2020年05月28日前刘闯一直同为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系人,经查询爱企查,在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和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中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据此,应当认定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和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第四条竟标人资质和合格条件要求第三款第四、五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和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竞标无效。
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显示变更内容“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联络员备案”于2020年5月28日中由刘闯变更为刘聪,查询到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和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中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但在“2020年度报告”中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填报时间为:2021年03月01日,所显示记录的企业电子邮箱为:840269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为:2021年03月01日,所显示记录的企业电子邮箱为:2776145029@qq.com,具体详见附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本项目“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发布采购信息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故以上查询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到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 的关系。如贵公司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仍有异议,请进一步提供客观证明材料。
因此,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二、开标时间:2021年05月21日 15:3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
质疑函的回复
质疑人名称:湖南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 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大众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周达闻
联系电话:15292252396
邮编:411100
我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上午11时00分收到湖南尚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邮寄纸质文件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高度重视,经详细审查并征询采购人意见,现对质疑内容的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一:贵公司提出中标结果公告附件《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二次报价所署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16时23分,而同报价文件评委所填时间为要求18时40分前提交,在评标现场实际其余公司二次报价均在18时以后,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所提交的二次报价应当不被认定为真实合法有效;
本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所有竞标人二次报价的全过程均在平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视频监控录音录像的环境下进行,且有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成交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在谈判评审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二次报价函。其二次报价经谈判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有效并符合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要求后转交给我公司记录存档,至于成交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二次报价函的时间落款为2021年5月21日16时23分纯属成交人的笔误。
因此,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二:贵公司经查询爱企查,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闯,成立时间为2017年03月06日,注册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669号,邮箱为740258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聪,成立时间2017年06月16日,注册地址为随州市曾都区南郊擂鼓墩大道369号,邮箱同为740258707@qq.com,两家公司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变更记录显示,2020年05月28日联系人变更中,由刘闯变更为刘聪[新增]。经查自2019年10月31日以来刘闯一直为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至少在2020年05月28日前刘闯一直同为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联系人,经查询爱企查,在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和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中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据此,应当认定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和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前附表第四条竟标人资质和合格条件要求第三款第四、五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和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竞标无效。
我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corp-query-homepage.html)”查询显示变更内容“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联络员备案”于2020年5月28日中由刘闯变更为刘聪,查询到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和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中均使用同一电子邮箱740258707@qq.com,但在“2020年度报告”中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填报时间为:2021年03月01日,所显示记录的企业电子邮箱为:840269707@qq.com,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填报时间为:2021年03月01日,所显示记录的企业电子邮箱为:2776145029@qq.com,具体详见附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本项目“购买垂直式垃圾压缩机(项目编号:GGZC2021-J1-60228 -GXZD)”发布采购信息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故以上查询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到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企业” 的关系。如贵公司对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结果仍有异议,请进一步提供客观证明材料。
因此,贵公司该项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平南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备案。
特此复函。
广西众鼎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截图附件:
(1)湖北嘉铭汽车有限公司
(2)湖北揽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4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ccg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