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三证合一”只需提供合并后的营业执照);
2. 具有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供应商资格(提供注册卡或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状态查询截图);
3. 投标人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须提供通过以下5个官网的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网络截图件:
①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
②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③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
④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
⑤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深圳市外企业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并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完整打印件)
4.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 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 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形(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谈判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9. 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且生产范围包含该产品;若投标人为所投产品的代理商或授权供应商,必须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含该产品;
10. 自体血回输机、麻醉专用监护仪、颅内压监护仪需提供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备案)》,开标时,该证应在有效期内;若不在有效期内,则需提供该证和所投产品在该证有效期内生产的证明文件。
11.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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