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 (1)投标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近三年参加的其他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2)投标人具有质量及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间应在有效期内。 (3)投标人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2016年~2018年)审计报告及相应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4)投标人必须是粉料出料仓旋阀的设备制造商或集成商,集成商应取得旋转阀厂商的授权证明文件。
二、业绩要求 投标设备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 在聚丙烯装置至少有2台最大处理量为45000kg/h或以上的旋转阀销售业绩,且旋转阀具有入口切刀碎料、转速变频调节、自动正反转向功能,合同签订日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 投标人所提交的销售合同至少须包含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设备型号等内容。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能涵盖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设备型号等内容的,需在投标文件中进一步提供其他支持材料的复印件(如图纸、用户证明或公开发行的信息等),以证明投标所提供的业绩满足本次招标的要求。未提供相关合同(含相关技术附件)的复印件,或所提供的上述合同及其他支持材料中无法验证合同签署时间、项目名称、装置名称、货物名称、数量、设备型号等内容的,均视为无效业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