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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备车辆外观装饰服务采购项目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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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设备车辆外观装饰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报名参加。 | |||||||||||||||||||||||||||||
| 一、项目内容: | |||||||||||||||||||||||||||||
| (一)项目名称:设备车辆外观装饰服务采购项目 | |||||||||||||||||||||||||||||
| (二)项目编号:CGXM-GHD-E-202613566 | |||||||||||||||||||||||||||||
| (三)资金来源: | |||||||||||||||||||||||||||||
| (四)项目地点:北京市 | |||||||||||||||||||||||||||||
| (五)项目需求: | |||||||||||||||||||||||||||||
1.采购产品要求 (1)供应商须按照采购方采购需求(以我方提供的采购订单为准)提供相关服务,需求清单、预计用量及参考车型见附件。 (2)供应商进行喷漆、标识更新后,车辆外观需完全符合《国航股份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交通业务管理手册》中对设备、车辆外观检查相关要求(以采购方提供的实时有效的文件要求为准)。 (3)对于存在服务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导致设备车辆无法及时交付使用的,供应商必须立即整改,并按要求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4)对于国家或地方技术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及因自身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供应商负责承担全部责任及连带责任。 (5)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 2.服务标准 (1)未经采购方同意,供应商不得在任何场地、道路上驾驶采购方的设备及车辆。如确需驾驶的(如进入供应商外观服务作业区域内等特殊情况),供应商应向采购方提出纸质申请,写明原因、驾驶员信息、责任归属及保护措施等内容,其中驾驶员须具有社会驾驶执照并符合准驾车型。 (2)供应商应承担为执行本合同而投入的机械设备和运输工具的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等。 (3)供应商应在提供服务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根据不同设备车辆制定明确的服务流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规范、材料明细、施工方案或必要的整形工作等),经采购方认可后方可开展服务。 (4)在自然情况下,喷漆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不得低于3年;标识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不得低于2年。在质保期内,必须保证漆面平整、光滑、均匀,在自然情况下,不得出现返粘、 垂流、皱皮、裂纹、鼓泡等现象,距车辆1米处目视不得看清异物、针孔、凹坑等外观瑕疵情况。 (5)供应商开展的相关工作应符合并通过相关环保部门的要求和检查,主动向采购方提供当地环保部门、消防部门检查文件及结果,不得有任何隐瞒,否则采购方有权解除合同。 3.交付时间和地点要求 (1)采购方以电话等形式通知供应商采购订单内容。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方通知后1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确认服务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开始提供服务。喷漆服务作业时间最长不应超过7个工作日(含运输);标识服务作业时间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服务交付时间的,供应商应收到订单之后1个小时内提出书面说明,经采购方书面认可后,采购方有权撤销原订单,重新下达订单,调整服务交付时间,具体以采购方最终采购订单为准;如采购方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在采购方拒绝认可之后3天内回复确认订单。 (2)供应商在采购方指定地点(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566号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地面服务保障基地)接收和交付设备车辆。 (3)供应商应负责设备车辆的装卸(包含吊装)及运输工作,并采取有效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验收标准 (1)供应商应按采购方采购订单提供服务,将完成服务的设备车辆运输至采购方指定地点(中国国际航空地面服务保障基地),并制作服务单供采购方验收使用。 (2)采购方依据《国航股份视觉形象识别系统》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航空器活动区交通业务管理手册》中设备车辆外观检查相关要求对供应商所提供服务进行验收。若服务完成符合采购方标准,则验收合格,双方在服务单据上签字确认,并注明验收人姓名及日期。 (3)若服务验收不合格,供应商应立即免费重新提供相关服务,直至符合标准,由此引发的吊装、运输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若当日无法完成的,供应商应及时向采购方说明,并按照经采购方认可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 (4)供应商未按采购方下达订单中的时间、数量或标准提供服务的,采购方有权拒付相关服务价款,并有权扣罚该笔订单总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扣罚可从当期或后期账单中直接扣除,也可要求供应商替换为本合同项下价值相等的其他服务。 (5)对于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因质量、工艺、原材料等问题给采购方或第三方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采购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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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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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报名要求: | |||||||||||||||||||||||||||||
| (一)未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注册的供应商应先进行注册并按要求完善注册材料,并于公告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审核并报名。 | |||||||||||||||||||||||||||||
| (二)采购公告发布时间为2026年04月28日至2026年05月07日23时59分59秒 (北京时间,下同),请有意愿参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且完成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务必在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前,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进行报名、递交报名材料,未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递交或未按公告要求提供报名材料的供应商无法通过报名资格审查、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 | |||||||||||||||||||||||||||||
| (三)报名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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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谈判文件的获取 | |||||||||||||||||||||||||||||
| (一)报名合格的供应商在平台进行供应商准入,按要求提供供应商准入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列入供应商库。已在库内的供应商不用再提交准入申请。(二)请报名合格的供应商按后续接到文件发放通知后立即登录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按规定时间下载谈判文件,过时将无法下载。 | |||||||||||||||||||||||||||||
| 五、响应文件编制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要求制作、密封响应文件。 | |||||||||||||||||||||||||||||
| 六、响应文件递交 | |||||||||||||||||||||||||||||
|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递交响应文件。 | |||||||||||||||||||||||||||||
| 七、谈判相关事宜 | |||||||||||||||||||||||||||||
| 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参加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具体谈判流程及要求详见谈判文件。 | |||||||||||||||||||||||||||||
| 八、发布公告的媒介 | |||||||||||||||||||||||||||||
| 本项目采购公告信息(含首次及重新采购)在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平台(http://pur.airchina.com.cn)、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同时发布。 | |||||||||||||||||||||||||||||
| 九、联系方式 | |||||||||||||||||||||||||||||
| 采购人: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
| 联系人:付娆 | |||||||||||||||||||||||||||||
| 联系人电话:010-64538641 | |||||||||||||||||||||||||||||
| 联系人电子邮箱:furao@airchina.com | |||||||||||||||||||||||||||||
| 系统操作问题的咨询,可拨打中国航空集团采购管理平台系统技术支持客服电话,详见平台首页(网址:https://pur.airchina.com.cn)。 | |||||||||||||||||||||||||||||
| 十、其他 | |||||||||||||||||||||||||||||
(一)请供应商严格按照报名时间及报名材料要求递交报名材料,报名材料需为PDF格式,全部报名材料需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格审查及结果通知:我司将成立采购工作小组对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核,未通过资格审核的则将不具备参与项目资格,审查结果将另行通知。 (三)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或利益相关者认为本项目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于公告截止日前向项目联系人提出质疑。质疑须实名制,并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联系方式见公告附件“质疑联系渠道”。 (四)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2.被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和编号; 3.被质疑人及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全称; 4.质疑的具体事项,包括请求及主张、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5.有效、合法的证据材料及正当合法的来源渠道说明; 6.有效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 7.提出质疑的日期; 8.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