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2021-044)公开招标
日期:2021-08-28
浏览:
0
公告信息: |
采购项目名称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
行政区域 | 滨海新区 | 公告时间 | 2021年08月28日 18:40 |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 2021年08月27日至2021年09月03日 每日上午:08:30 至 12:00下午: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招标文件售价 | ¥200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 |
开标时间 | 2021年09月17日 09:30 |
开标地点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会议室 |
预算金额 | ¥924.760000万元(人民币)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阴禹哲 |
项目联系电话 | 18522061130 |
采购单位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
采购单位地址 | 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泰大厦A座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22-65305083 |
代理机构名称 |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代理机构地址 |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22-66629110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2021-044)公开招标公告a, table { font-size: 14pt;}#bulletinContent { border-collapse: collapse;}#bulletinContent tr { height: 7mmr;}.tableHeader { background-color: #ABCDEF;}div.line { left: 20px; padding-left: 20px;}div.segement { 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medium;}span.underline {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cript type="text/javascript">cript>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项目编号:TJBHGP-2021-044)公开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BHGP-2021-044 项目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保健食品专项监督抽检和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项目 预算金额:924.76万元 最高限价:924.76万元 采购需求: 第1包 | 是 | 124.55 | 124.55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食用农产品,777批次。 | 第2包 | 是 | 117.82 | 117.82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735批次。 | 第3包 | 是 | 109.65 | 109.65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食用农产品,684批次。 | 第4包 | 是 | 105.79 | 105.79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餐饮环节、专项,660批次。 | 第5包 | 是 | 94.08 | 94.08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保健食品,200批次。 | 第6包 | 是 | 88.81 | 88.8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销售环节,554批次。 | 第7包 | 是 | 80.15 | 80.15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餐饮环节专项,500批次。 | 第8包 | 是 | 74.7 | 74.7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销售环节,466批次。 | 第9包 | 是 | 73.1 | 73.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销售环节,456批次。 | 第10包 | 是 | 56.11 | 56.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摊贩专项,350批次。 | 合同履行期限:2021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所有抽检任务,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第1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2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3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4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5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6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一至六包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中小微企业划分请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将不给予价格扣除。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第7包: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七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本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8包: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八至十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9包: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八至十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第10包: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本项目第八至十包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小型、微型企业应当如实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标明本企业规模。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对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4.涉及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5.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及做好有关信用主体标识码登记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16)27号)文件的规定,采购人、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对供应商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1)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包括“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2)查询的截止时点为开标时间或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本包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供相关证件;2. 具有在有效期内的CMAF或CMA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2021年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须提供2021年度至少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书面声明函;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1年08月27日到 2021年09月03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 方式:交纳文件费后,现场获取文件。须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完成供应商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售价:20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1年09月17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一楼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分十包,兼投不兼中。 第1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2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3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4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5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第6包:本包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0%的价格扣除;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国泰大厦A座 联系方式:022-65305083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B2座 联系方式:022-6662911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阴禹哲 电 话:18522061130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 附件.zip 天津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8月27日 |
ccgp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